8月27日,弥渡县人民法院采用集中宣判和分别宣判相结合的方式,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邓某勇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进行集中宣判;分别在南涧、宾川、祥云、弥渡、南华等地对郭某兵等45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某勇、翁某才等人,先后在大理市金港片区开设夜宴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钻石年代KTV、花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开办公司的形式掩盖其长期组织妇女卖淫的事实,并以后宫、花都、钻石演艺吧、和顺海鲜坊、西窑动漫城、闽南家装城、红满江山庄、大观酒店背后铁皮房、金K海景背后满江村居民房等处为据点开设赌场,组织大量人员参与赌博,从中牟取非法暴利,逐渐形成以邓某勇、翁某才为组织、领导者,以杨某磊、赵某材、唐某能等人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等非法经营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经济保障,逐步形成“以商养黑”的组织犯罪模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特征。
被告人邓某勇、翁某才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弥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某勇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翁某才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分别判处杨某磊等六十六名被告人十三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辩护人及被告人亲属,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在大理中院参加了案件的一审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