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弥渡法院执行局与刑庭的共同努力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高某在宣判后履行了义务,同时也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5年12月16日,弥渡法院受理原告徐某、黄某诉被告高某(徐某某的妻子)共有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黄某之子徐某某受雇在石场做工期间被石场飞落的石头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雇主应赔偿徐某、黄某、高某及其子女的各种赔偿款由高某领回后,拒不支付徐某、黄某应得的份额,徐某夫妇遂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高某支付给徐某和黄某因其子徐某某死亡后应得的工亡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徐某、黄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该案属家庭内部矛盾,为避免双方矛盾加深,导致亲人间反目成仇,执行法官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措施。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7月26日间,执行法官十余次到高某住处做其自动履行的工作,高某均不配合执行,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也不订立还款计划。因高某顽固对抗执行的行为,弥渡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11月22日,检察院以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拒执罪案件到刑事审判庭后,刑庭法官与执行法官共同研判认为,徐某、黄某与高某曾经是一家人,高某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幼子,爷孙间关系较好,如能缓和矛盾尽量缓和矛盾,决不放弃最后一次的工作。为此,刑庭和执行局法官又多次往返于州看守所、申请人家中、高某父母家中,于情、于理、于法耐心讲解,办案法官的诚心终于打动了几方当事人及家属,高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愿意支付,但因能力有限,全额支付有困难。申请方也为孙子考虑,主动放弃了部分权利。
弥渡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做出判决,判处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高某表示认罪、悔罪,并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履行完毕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