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弥渡县人民法院列入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批试点单位以来,在中共弥渡县委和大理州人民法院领导下,在州县相关部门关心支持下,按照省委政法委批复同意的《弥渡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牛鼻子”,加强组织领导,卡住时间节点,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推进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健全法院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任务,全力推动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
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一)深入学习,凝聚共识。全省法院、检察机关第三批试点工作以来,我院坚持逢会比讲,反复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序列重要讲话以及云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确保中央、高院、省委和省州改革精神、司改动向、司改安排部署第一时间传达全体干警。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准确把握中央、省委、省政法委和省州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刻理解改革试点和法院工作、法官队伍及干警自身发展的重大意义、重大机遇及深远影响。坚持改革政策公开透明,政策出台前通过个别谈话、谈心交流等方式,广泛听取干警意见,统一思想认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全过程,实现了思想工作全覆盖。
(二)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启动后,我院发挥党组核心作用,及时成立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机构,把司改试点工作作为法院中心工作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坚持集中领导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司改人员力量,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院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岗位意向选择摸底调查、动员部署、制定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入额法官初选报名、考核、人选上报、制定司法改革配套制度、人员分类管理、人员职业保障、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套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配置,内设机构职能整合等重要节点不等不靠,亲力亲为,主持召开党组会、审判委员会、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会议,主持审定和严格审查把关各类上报材料,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环节按照规定时限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稳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按照审判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将人员划分为法官、法官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法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执行;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执行;司法警察职务序列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职务序列设置,晋升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官晋升规定执行;技术人员职务序列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实行)》执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类公务员进行管理,待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通过落实法官员额制,使法官队伍结构、职业素养等得到明显优化和提升。我们首先从合理配备法官员额入手,稳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从严从紧,合理配备法官员额。根据省委政法委批准的《弥渡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弥渡县法院法官员额控制在政法编制39%以内(其中省预留5%)法官辅助人员占政法编制46%以上,司法行政人员不超过政法编制15%,2016年首次入额法官比例为31%。改革前,有法官42名占政法编制总数70%。改革后入额法官20人占政法编制总数33%,全部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法官队伍结构和学历层次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是坚持严格入额标准和条件,确保入额法官素质。首批法官入额标准的确立非常关键。试点工作启动中,我们严格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批试点法院入额法官初选办法(试行)》《云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试行)》《弥渡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首批入额法官初选工作实施细则》,严格设置法官入额准入、禁入、缓入“三道门槛”,规定入额法官必须具有大学学历、良好的职业操守、相应的办案能力和办案经历、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基本资格条件。严格落实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暂缓入额的要求。坚持择优选任、宁缺毋滥,杜绝论资排辈、迁就照顾,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22名符合报名条件参加初选的审判人员采取初审、考核、考察,组织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方式择优遴选,真正把综合素质提高、办案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遴选到办案一线。经2016年9月30日云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和遴选并进行公示,云南省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同意20名同志进入法官员额,其中院长自然入额,副院长3人,审判员16名,占政法编制总数33%,较好地实现了法官员额控制。
入额法官基本情况如下图表:
原有法官人数 |
入额法官人数 |
院领导入额人数 |
庭室领导数 |
审委会专委 |
一般干警人数 |
文化结构 |
男女比例 |
平均办案年限 |
30岁以下 |
30至40岁 |
40至50岁 |
50岁以上 |
42人 |
20人(现19人) |
4人(现为3人) |
16 |
1 |
2 |
大学以上 |
11:8 |
15.15 |
0 |
8 |
10 |
1 |
三是严格落实入额法官必须办案的硬性规定。法官必须办案,是实现法官员额制的一项重要原则。首批入额法官产生后,我们严格执行进入员额的法官(除院长、副院外、执行局长、副局长和审判监督庭庭长外)必须全部配置在业务部门,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不办案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员额的规定,院长,副院长根据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司法行政事务工作量自行确定到业务部门办案,其他16名入额法官实现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分别配置到办案一线。改革后,法官总数少了,但业务一线办案力量得到保障,收结案、案件质量同比均有提高,确保了业务工作不弱化。
入额法官分布表如下图:
入额法官分布部门 |
刑事审判庭 |
民一庭 |
民二庭 |
行政庭 |
立案庭 |
执行局 |
法庭 |
入额法官分布人数 |
2 |
2 |
2 |
2 |
1 |
2 |
5 |
四是明确分类原则,按时完成人员分类管理定岗。根据改革方案,法官、法官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政法编制总数39%、46%、15%。在广泛征求意见,谈心交心,开展扎实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基础上,2016年11月,我们根据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对未入额的法官、工勤人员和书记员、法警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在员额分配过程中,明确“先定岗后入额”的思路,坚持以类定额、以案定额、以需定额,优先对司法属性较强的一线审判部门足额配备,其他部门按办案需要配备,政治处、办公室、纪检组等综合部门不配员额。目前,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定岗基本完成。其中,员额法官19(2017年2月调出1人)人,司法辅助人员28人(包含司法警察5人),司法行政人员9人(含工勤人员2人),纪检组长1人、政治处主任1人。符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类人员比例要求,符合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
非入额法官人员分类如下图:
颁布部门 |
办公室 |
研究室 |
纪检监察 |
政治处 |
民一、二、行政 |
审监 |
立案 |
执行局 |
法庭 |
法警 |
人数 |
6 |
2 |
2 |
1 |
6 |
1 |
7 |
5 |
2 |
5 |
合计 |
37人 |
(四)稳步实行办案组织扁平化管理。为确保2017年1 月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2016年12月,我院按照省州法院安排部署,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严格落实员额法官到司法一线办案的要求,按照《云南法院法官权力清单》等要求,借助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充力量(协警8人、书记员7人),逐步完善了审判团队建设,将入额法官组建成四个审判团队,即:刑事审判团队、民商事审判团队、法庭审判团队、综合审判团队2个。实行团队与部门内分工负责任制,各部履行的职能由各部结合工作职能在部内进行了分工。
(五)稳步运行法官办案责任制。一是制定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根据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我们从提升可操作性、最大限度符合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院长主抓,司改办具体落实,分党组会、审判委员会两个层面多次集体研究,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不断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2017年1月,制定出台并下发以《弥渡县人民法院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弥渡县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庭合议庭办案规则(试行)》、《弥渡县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事项的规定》及《弥渡县人民法院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弥渡县人民法院关于构建专业法官会议团队及人员的通知》、《弥渡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等四个方面的配套制度,同时组建四个专业法官团队,即: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专业法官团队。
(六)逐步健全司法三类人员职业保障。试点工作以来,我们紧紧依靠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及时主动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主要领导汇报,与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对接和协调沟通,确保中央各项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关心,积极支持配合落实相关的职业保障政策。县财政将民族自治州津贴、合同制办案辅助人员工资、退休人员工资纳入2017年地方财政预算,县委组织部及时审批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认和入额法官工资套改。县财政于2017年3月补发2016年10月至12月员额法官增资补发部分;2017年9月,县人民政府同意将2016年10到12月的绩效奖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补发到位。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公车改革办等部门在机构编制上划、每月上报省财政工资统发等业务、车改补贴审核、退休人员保障等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
(七)积极落实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一是按时完成编制上划省管。2016年11月,按照云编办[2016]203号文件对机构编制情况进行资料查对,核实机构编制及人员情况,数据核对准确无误后上报《关于机构编制上划升级统一管理的请示》,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49次常务会议、县委十二届底1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同意,机构编制自2017年1月上划省级统一管理。二是落实对经费的统一管理。2016年10月,弥渡县人民法院作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按时完成向省财政部门编报预算,从今年1月起升级财政预算资金已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三是落实自查统一管理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落实改革试点的上月末为基准日,及时委托弥渡县审计师事务所开展了自查清楚工作,集中请了登记、办公和业务用房、办公和办案设备等各类自查和负债,按时划转升级财政部门管理。
从总体上看,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实现了“三个确保”即确保了上级改革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确保改革试点过程队伍稳定,确保各项审判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更加突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增强了法官主体地位和职业尊荣感,激发队伍活力和干警工作积极性。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干警思想状况总体平稳,没有出现影响工作的情况。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既定规划、进度和目标抓实有序推进,改革成就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办案力量得到增强,司法权力运行科学规范。随着员额制的落实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办案一线的力量均有所增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办案质量和效率获得新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原有的层层审批办案模式转变为“大多数案件由法官独立决定,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按规定提请提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审委会作出决定”的办案模式,突出法官的主体办案地位。员额法官普遍感受到,以前办案时觉得有领导决定,追究有依赖心理,现在办案要对决定负责,对案件终身负责。从过去向领导汇报“你觉得该怎么办”转变为现在“我认为该怎么办”,依赖性减少了,独立办案能力提高了。改革后,员额法官办理的案件直接下判,省去了部分中间环节,就现在流程,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提交审委会审议案件数量下降了,审理时间缩短了,结案率同比提高。
二是业务工作稳定推进。与2016年同期相比,收案增加10.09%,结案增加40.64%,法官人均结案数增加8.53,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签发裁判文书达100%,院庭长不再签发非审判案件法律文书。2017年上半年同期审结832件,其中院长审结4件、其他院领导审结45件,庭长办案543件,占比分别为0.4%、5.4%、65.26%。
五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进展顺利,成效初显,但我们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亟需引起重视。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面。一是不同类别人员的岗位职责需要更加明晰。未入额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应当承担哪些工作任务,他们与入额法官之间的办案权限和办案责任上有何区别;有关法官助理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同的岗位有何具体要求,这些均需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二是综合部门人少事多矛盾凸显。改革后办案一线人员得到加强,受司法行政人员不能超过政政法编制15%的限制,司法行政人员最多只能有9人,除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出纳,只能配置3人(含保障全院用车专职驾驶员2人),综合部门力量明显不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深入推进,综合部门在完成各类繁重工作任务,“做好保障”、“做好考核验收”“管好事”,确保审判工作有序运行上捉襟见肘。司法行政工作对于审判机关有序运行具体有重要作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何防止综合部门工作不弱化,需要研究破解,三是由于改革期间人事任免难,不能任命新的岗位领导和审判员,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只能以书记员身份协助办案,后备人才及办案力量不足。
(二)人员职业保障方面。一是政府性绩效保障。上划省管后没有明确政府性绩效由地方保障还是由省财政保障,因此干警待遇明显低于其他公务员,政府性绩效未落实。二是在职在编66%的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改革政策还没有落实。由于员额法官单独职务系列工资套改时增加基本工资基数,公务员考核奖励、综治维稳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奖励、第十三个月工资等都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员额法官享受这些政策时相应增资,养老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也随着工资变动进行调整,员额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收入差距将拉大。三是原法院在职、退休人员病故、死亡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遗嘱补助等如何审批经费来源等相关政策还不明确。
(三)人财物省级统管方面。在人的统管上目前只完成机构编制上划,上级还没有出台上划省管后法院、检察院干部人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上划省管后,在人员招录、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法官职务套改、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套改、表彰奖励审批、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考核两年正常晋档、五年晋级,政策性调资、职务变动晋升工资,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第十三个月工资申报等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方面,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等在实际工作中难予把握和操作,急需上级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
(四)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一是员额法官不足。改革后有19(原为20名,后调出1名)名法官具备办案资格,目前入额法官占编制34%,还有5%的比例即4名员额空缺。建议上级法院统筹考虑基层法院的实际困难,及时动态调整法官员额比例,补足员额空缺。二是实施司法责任制以后随司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尚需加强。三是完善法官管理制度的问题。法官实行员额制后,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完善的法官准入、员额分配、考评晋升、责任追究、逐级遴选、职业培养、惩戒退出等配套制度,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并需要继续得到各方面大力的支持。
六、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思想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只是初步的,随着改革的深入,更多深层次的问题将不断显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会更多,改革的任务也会更为繁重。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增强改革定力,保持改革韧劲,以更大决心、更实措施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坚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改革进展情况,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形成合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严格依照省批准的改革方案,在党委政法委统筹和主导,在省州检察院领导下,继续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继续统筹推进四项改革试点。坚定不移推进员额制改革,坚持择优选任、宁缺毋滥,确保业务水平高、能独立办案的人员留在法官队伍。继续按照“成熟一个、总结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严格落实入额人员到一线办案规定,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继续统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加强沟通协调和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加强与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出,推动相关改革政策及时落地见效,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事实说明白,把政策讲清楚,引导检察人员正确认识改革精神实质和目标任务、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正确认识发展前景,从而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并积极参与改革,最大限度凝聚推动改革正能量。
(四)建构完善考核评价监督体系。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关键节点,从办案数量、职业操守、理论成果、外部评价、廉政建设等方面,分类对法官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构建改革方位、立体化的评价监督体系。继续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改革方案落准落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