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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并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 时间:2018-11-26 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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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爱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当前,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部分家庭存在子女有安全住房而父母等长辈却居住在危房中和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但未履行致使父母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的情况。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公民,由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追索赡养费的公民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二、赡养义务人或其配偶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对行为人处治安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冻饿、拘禁、强迫超体力劳动、有安全住房不让住、有饭不让吃、有衣不让穿、有病不让医等方式折磨家庭成员的;

  (二)以咒骂、侮辱、诋毁人格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摧残的;

  (三)以限制人身自由、打骂、捆绑等方式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

  (四)有其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三、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其办理相关维权事宜。县司法局根据申请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四、县人民法院实行就地巡回审理,免除诉讼费,并将审理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经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县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予以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在危房居住的,赡养义务人要在20181231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积极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被赡养人住房安全保障等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政法机关将对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不履行的义务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特此通告

  弥渡县人民法院      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弥渡县公安局         弥渡县司法局

                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