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是推进依法治县和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骨干。为深化基层法律服务改革,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均等化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动法治弥渡、平安弥渡建设,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弥渡县司法局“十三五”规划》实际,特发布本公告。
一、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突出防范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为主责,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紧扣“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三个一”工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更丰富、更高水平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性、公益性、阶段性的总体思路,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工作优势,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弥渡篇章更好地发挥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主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守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的责任担当,最广泛的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织动员起来,为弥渡跨越发展建功立业。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与全省、全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着力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政治、道德、理论、业务水平,强化法律服务质效,促进平安弥渡、法治弥渡建设。
坚持统筹规划。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坚持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法律服务“放管服”改革中统筹规划,完善体制机制,优化管理方式,健全保障措施,建设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坚持因地制宜。聚焦本地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严格执业核准,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资源紧缺的贫困地区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登记执业,辐射广大农村地区,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坚持长效发展。深刻认识新时代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变化,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需求的新变化,紧扣基层法律服务具有补充性、公益性、阶段性的基本特征,坚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着力推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农村地区长效发展,积极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精准脱贫工作,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目标任务。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党对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全面领导,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法律服务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切实提升,实现队伍规范化、专业化、长效化发展,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服务高效、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法律服务队伍。
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的组织形式。基层法律服务的组织形式有合伙制、事业体制、“两所合一”形式。
(二)严格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准入。依法实施执业核准。《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1人以下的地区,积极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高于1人,低于2人的地区,适度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2人以上3人以下的地区,控制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3人以上的地区,不再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截止目前,弥渡县有执业律师7名,需要大力发展法律服务队伍作补充。
(三)完善组织保障,推进队伍长效发展。切实增强做好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统筹律师、法律援助、行政审批、纪检监察等工作管理部门,积极协调编办、公安、检察院、法院、发改、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推进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的工作格局,建立贯彻落实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的分类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进,着力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破除制约瓶颈,实现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长效发展。
(四)完善权益保障,实现队伍稳定发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的权利,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改革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根据省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原则和必须考虑的因素,使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制度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实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协会在解决收费争议中的作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形成有利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五)完善市场保障,促进队伍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建立以律师为主导,基层法律服务为补充的法律服务市场,确保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有序竞争和规范服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健全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执行等工作细则,使监管惩戒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附:《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制度,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是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法定程序。
参加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人员除外。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组织实施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实施。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合省司法厅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有关工作。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七条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云南省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内;
(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四)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
(三)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以当年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年度合格分数线。
年度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云南省司法厅公布。
第五章 考试合格证管理
第十三条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由云南省司法厅统一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A类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B类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执业核准有效。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由云南省司法厅宣布其考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云南省司法厅参照司法部制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参照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